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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1-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实验室管理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20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或依托二级学院管理的从事实践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为我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实验室功能及实验室服务类型分为四类。

第一类:专用实验室是指教室与实验室合二为一,实验室资源和空间仅服务于一个专业且与其它专业共享的实验室。

第二类:共享实验室是指实验室资源和空间服务于多个学院相同或相近专业及相关课程的实验室。

第三类:重点实验室是指实验室资源和空间服务于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以科研、教研成果产出为目的的实验室。

第四类:共建实验室是指实验室资源和空间服务于教学、投资方人才需求和校企科研成果产出为目的,由校企共建的实验室。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组织机构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和网络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术水平较高、实验室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

(二)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指导实验室建设、管理和使用;

4.审议年度维修、采购计划等专项建设方案;

5.实验室的其它问题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任务包括:

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室教学任务,承担实验教学工作

承担学校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验任务。

承担校企合作研究项目的实验任务。

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实践教学、科研等任务。

第六条 为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设计实践能力,实验室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动手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应积极参与教研和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改造与撤销,应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近期和长远的规划建设。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程序有序进行规划建设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类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给二级学院负责总体运行、管理,二级学院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类和第四类实验室由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运行、管理。第三类实验室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运行、管理,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承担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须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教学情况、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数据。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维护和文明卫生工作。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要制定实验室的安全维护和文明卫生制度,依据岗位责任,把安全维护和文明卫生的责任落实到每间实验室,直到每个人室内卫生清理列入日常管理落实到人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维护和文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危险品要放入危险品存储室内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用量、用时、用人和使用目的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详情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材料、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材料、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材料、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记录监督机制。实验室管理的各方面要有及时、准确的记录,以保证实验室所有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实验员、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 实验室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管理队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校内部的调岗)调离或辞职,必须先确定接替人员,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经办人或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 建立实验室工作奖惩制度。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 本规定由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数字艺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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