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旧版网站

规章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1-09-24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材料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工作确需调动时,应认真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条 物品应该分类、分项并按其储存要求存放保管。根据工作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做到领用方便,一目了然,减少人为所致的失效及损坏。

  第四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实验教学和科研所需物品实行按申请计划领用制度,应指定专人办理物品领用。领用时填写统一的物品领用单,经领导签字到指定保存地点领取,贵重、稀缺材料限量领用。实践教学中心自建帐目,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入出明细;领料原始单据应保存完好,支出单据要由领用教师或相关实验员填写、签字为凭,杜绝物品流失。

  第五条 加强保存地点的的防火、防水、防盗措施,恪守岗位,防患于未然;卫生每日打扫,保持整洁有序。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下列物品也纳入材料管理:(1)价值在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2)虽价值在1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3)虽价值在100元以上,耐用年限也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

  2、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章 经费、计划、购置

第七条  学生教学使用的物品由各学院经费中列支;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材料易耗品,由各自的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在实验室购置范围内。

第八条 每学期末各实验室汇总购买清单适时进行采购,为下一学期的实践教学做好准备工作。购买的物品只能用于实践教学中。临时性购置物品需要提前两周申报。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后予以采办。采购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购入物品后,经办人应填写《实验室低值材料易耗品记录表》。经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领导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库存与使用

第十条 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对精密贵重物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变、损坏和丢失。

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不能在实验室储藏对容易受潮腐败变质的木制类、纤维类材料,如存放条件欠佳,不提倡大量购买和长期储备。

各级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 凡因使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实验室应报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申请自然报废。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注意节约使用物品,严防浪费。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的,须查明原因,报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审定,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物品的账目设置:

1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设总账,按一级分类科目设立分户账,对各类物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各实验室设置与中心对口的一级分类账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账户,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3各类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有数量有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分别规格型号,区别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五条 物品的账务处理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保管和记账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用帐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账目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将物品的进出库数量和金额及时予以记录,做到日清月结。

3购入和调出的物品,由经手人填写入库单,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到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审核盖章。

4各实验室应加强对库房账务的管理,要求每实验室每学期盘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每学期到各实验室检查核对账物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0一四年三月